甲公司2014年2月通过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6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公开发行在外股份的2%,该部分股份取得以后,甲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5...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2014年2月通过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6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公开发行在外股份的2%,该部分股份取得以后,甲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下协议: (1)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持有对三家公司股权,该三家公司均为甲公司100%拥有,按照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全部三项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5 000万元; (2)双方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妥上述三家公司股权过户手续; (3)乙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股权大会决议,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行股份16 250万股(4元/股)。 2015年8月31日,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行16 250万股本公司股票。 该股份发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派出4名成员(乙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日常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为36.43%,除甲公司所持股份外,乙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其股份的情况为: 表8—2 问题: 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类型?
选项
答案
解析 2014年甲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乙公司2%股权,因未以任何方式参与乙公司生成经营决策,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该项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015年甲公司通过先向乙公司捐赠,乙公司再以等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定向发行本公司股份,该次发行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6.43%的股份,通过分析乙公司股权结构和甲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可知,该项股份发行后,甲公司能够控制乙公司,从而构成企业合并。 在本次交易发生前,甲公司虽然持有乙公司2%的股份,但不构成控制,交易完成后,甲公司控制乙公司,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原三家子公司100%股权,并能够对这三家公司实施控制。 该项交易前后,找不到一个最终控制方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乙公司、甲公司及原持有的三家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当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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