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李某租赁设备,双方约定租赁期间1年,自2012年7月1日起算,租金最晚于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全部付清。2013年2月1 日,李某向王某发出催...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向李某租赁设备,双方约定租赁期间1年,自2012年7月1日起算,租金最晚于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全部付清。2013年2月1 日,李某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要设备租金,王某当日签收催款通知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复。2013年9月1日,李某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应当最晚于(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才能保全其胜诉权。
选项 A、2014年2月1日 B、2014年2月21日 C、2014年9月1日 D、2014年9月21日
答案 B
解析 (1)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期问内,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题中,2013年2月1日当事人的催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日,但李某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计算20天,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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