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 万股。2013 年3 月1 日和3 月8 日,甲以每股25 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 万股和3 万股...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 万股。2013 年3 月1 日和3 月8 日,甲以每股25 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 万股和3 万股。2013 年9 月3 日,甲以每股15 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 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 20 万元 B. 30 万元 C. 50 万元 D. 75 万元
答案 B
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本题中,董事甲在3 月1 日、3 月8 日分别卖出乙公司股票2 万股和3 万股,在9 月3 日买入,则以3 月8 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 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 万股*(25 元-15 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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