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乙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问: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月1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
选项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①乙的临时提案不应当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题目中乙的提案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所以不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②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乙发出通知的时间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不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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