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3 月18 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 月1 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 台某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3 年3 月18 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 月1 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 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 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 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 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 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 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 年5 月1 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 年8 月8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3 年11 月2 日,由于乙连续3 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 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 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 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 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 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 万元,已经超过总价款1200 万元的五分之一。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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