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丙公司,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因2011年、2012...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丙公司,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因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3年亏损,甲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 2015年2月17日,收购人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1)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公司的上市地位,实现公司主动退市为目的。 (2)本次预定收购的股份为甲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即2293449524股;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丙公司承诺,作为持有1639089524股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乙公司本次要约收购,不向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甲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丁公司承诺,作为持有253020000股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乙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扣除丙公司和丁公司所持股份后,本次要约实际所能收购的公司股份最多不超过401340000股,全部为公众流通股。 (3)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人民币2.59元/股,本次要约将全部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 (4)本次要约以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为生效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4月3日。 2015年4月4日,乙公司公告称“由于预受要约股份数量合计仅为112596748股,本次要约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8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0713532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604008股: (2)同意股数为1921843500股,反对股数为8858222股,弃权股数为11810股; (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29733976股,反对股数为8858222股,弃权股数为11810股。 2015年4月30日,甲公司公告的2014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继续为负。2015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甲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是否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主动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要约收购方案中关于“全部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要约收购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4月3日”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收购期限届满,预收要约的股份数量最低应为多少股,才能达到本次要约的生效条件? (5)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已经决议通过了公司主动申请退市事项?并说明理由。 (6)如果主动申请退市事项未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能否决定甲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无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因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取消了要约收购的事前行政许可审批;即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直接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乙公司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主动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符合规定。因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有3种模式,其中包括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收购人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 ①乙公司要约收购方案中关于“全部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的内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②乙公司要约收购方案中关于“要约收购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4月3日”的内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期限届满,预收要约的股份数量最低应为171995048股,才能达到本次要约的生效条件。 【解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如果甲公司拟保持上市地位至少应当有的公众流通股数量为229344953股(2293449524*10%),要约收购最低的预受数量=401340000-229344952=171995048(股)。 (5)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了公司主动申请退市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题中,1921843500/1930713532=99.54%.29733976/38604008=77.02%,决议通过。 (6)如果主动申请退市事项未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亦有权决定甲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根据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在本题中,甲公司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连续4年的净利润均为负数,如果不能主动申请退市,也将因不能满足交易标准的要求而被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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