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李某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尚未支付价款前,买受人李某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谢某可能主张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向李某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尚未支付价款前,买受人李某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谢某可能主张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买卖合同已经签订,李某不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B.虽然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李某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C.张某提供担保后,李某仍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D.张某提供担保后,李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答案 BD
解析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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