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国公民李某在A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另外在B国取得中奖收入折合人民币20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12月中国公民李某在A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另外在B国取得中奖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元,按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回国后,针对上述境外所得李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0 B.4400 C.5400 D.9400
答案 B
解析 劳务报酬所得的抵免限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元,所以该项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2400-8000=4400(元);在B国取得的中奖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抵免限额=20000*20%=4000(元)<5000元,该项所得不需要在我国补税。针对上述境外所得李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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