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甲企业从事家具生产工作15年。甲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张某转至乙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年。乙煤矿转制后,张某分流到乙煤矿的承继单位丙企业,从事煤的取样...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在甲企业从事家具生产工作15年。甲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张某转至乙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年。乙煤矿转制后,张某分流到乙煤矿的承继单位丙企业,从事煤的取样、制样工作10年,随后应聘到丁肉食加工企业,从事肉鸡分割工作,直至退休。张某退休2年后,感觉身体不适,经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诊断为尘肺。针对以上情况,应当负责张某医疗费用的企业是()。
选项 A.甲企业 B.乙煤矿 C.丙企业 D.丁企业
答案 D
解析 本题没有相关的法律做出明确定义,在2016年7月某省发生了一起和本题相似度极高的案例,某省职业病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列明用人单位为丁企业,随后法院做出判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丁企业认为张某在公司从事的劳动岗位有杂工、搬运工及后勤工作,从未接触过粉尘,因此,张某患有职业病(尘肺) 与该公司无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某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判决驳回了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就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上填了哪个单位就认定哪个单位了,从丁企业退休,所以就填的丁单位》。除丁企业外,其他企业都有罹患尘肺的可能(木粉尘也可能),在无法界定罹患职业病原因的时候,劳动者处于弱势,法律处于保障弱势一方,并且为了让职业病人保障得以实现或便于实施,往往会做出这种“看似不公”判决。 上面是可法认定结果,下面是《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类似情形的相关规定(“办法”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 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综上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是: 应当负责张某医疗费用的是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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