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8日,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喷药机械工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00元,厂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对申诉人进行上岗前的培训。5月18日,由于人员不足,厂方让张某一人顶两人的岗位,张某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致使其右手5个手指被机器全部轧断。经送医院抢救并住院50多天,共花费医疗费12 030.49元,厂方支付了9 185元。张某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等级6级。张某要求厂方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50 870.5元,厂方称因张某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因此不予支付。为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申诉人所诉事实属实,且厂方经调解无效,裁决被诉人某喷药机械厂支付申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49 090元。被诉人不服,诉至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人对申诉人的伤残承担主要责任,申诉人对事故发生也承担一定责任。因此,被诉人承担49090元的80%,其余20%由申诉人承担。
1.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享有哪些待遇?
1.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不正确。《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取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与伤害责任无关。即只要依法认定张某为工伤,被诉人(厂方)就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费,张某本人无须承担。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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