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12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 B.自2012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25日 C.自2012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 D.自2012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25日
答案 B
解析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2年5月6日-2013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至2013年5月25日。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959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