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委托乙为其购买标号为32.5MPA的水泥,乙没有买到该标号的水泥,但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购买了标号为42.5MPA的水泥。关于这一行为后果的说法,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施工企业委托乙为其购买标号为32.5MPA的水泥,乙没有买到该标号的水泥,但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购买了标号为42.5MPA的水泥。关于这一行为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应当买下水泥 B:甲有权拒绝收下水泥,并索回预付给乙的水泥款项 C:甲与乙共同拥有水泥的所有权 D:甲与乙共同分摊购买水泥的费用
答案 B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无权代理,故依法应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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