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C:丧失商业信誉D:...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C:丧失商业信誉 D:企业负有较大债务 E:转移资产以躲避债务
答案 ACE
解析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此知识点在第四版新教材中已删除)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630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