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18个月,施工合同签订以后,施工单位编制了一份初始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由于该工程施工工艺的要求,设计计划中工作C、工作H和工作J共用...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18个月,施工合同签订以后,施工单位编制了一份初始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由于该工程施工工艺的要求,设计计划中工作C、工作H和工作J共用一台特殊履带吊装起重机械,为此需要对初始网络计划作调整。工作G完成后,由于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图纸,使工作Ⅰ停工待图2个月。但建设单位要求仍按原合同工期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Ⅰ工作赶工费用3万元(已知工作Ⅰ赶工费每月1.5万元) 问题:1.绘出调整后的网络进度计划图。 2.如果各项工作均按最早时间安排,起重机械在现场闲置时间?并说明理由。 3.为减少机械闲置,工作C应如何安排?并说明理由。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赶工费3万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调整后的网络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2.起重机械在现场闲置2个月。理由:(1)如果各项工作均按最早时间开始,工作C最早完成时间为5月,工作H最早开始时间为7月,则工作C与工作H之间机械闲置2个月;(2)工作H的最早完成时间是12月,工作J最早开始时间为第13个月,则工作H与工作J之间机械不闲置;所以,该起重吊装机械在现场共闲置2个月。 3.为了减少机械闲置时间,如果工作C开始时间往后推2个月开始。理由:工作C与工作H之间机械闲置2个月;工作H与工作J之间机械不闲置,故工作C开始时间往后推2个月后,则机械可连续使用,无闲置时间。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赶工费3万元不成立。工作Ⅰ总时差为6个月,停工待图2个月后开始施工,仍不影响总工期,工作Ⅰ不需要赶工也能按原合同工期完工,故施工单位关于Ⅰ工作赶工费的3万元索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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