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A.借款人 B.原...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
选项 A.借款人 B.原担保人 C.贷款人 D.人民法院
答案 C
解析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内容:贷款人,抗辩权,借款人,债务,能力,担保,合同,通知,义务,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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