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提供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作为抵押物的代替物,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试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提供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作为抵押物的代替物,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试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特征。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债权。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并不注重担保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2)如果抵押物因意外原因全部灭失的,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该毁损、灭失的财产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抵押物的代替物。 (3)不可分性表明,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下,只要不是债务人故意造成财产价值减少的,剩余的抵押财产仍然具有担保作用,担保物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这是由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决定的,而不是由物上代位性决定的。如果恶意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提供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这是由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的,而不是由物上代位性决定的。 (4)可见,该说法在表述上没有区分债务人故意、非故意和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从而混淆了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因此是不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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