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该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后履行当事人,对先履行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义务不适当而要求后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对其履行要求予以拒绝的权利。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防范合同履行风险,减少合同履行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确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先履行一方向后履行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针对全部不履行,也可以针对部分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抗辩应当与未履行状况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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