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纺织服装厂及时运了50台缝纫机。但缝纫机厂向纺织服装厂收取货款时,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缝纫机厂再一次派人去催要货款时,纺织服装厂已经分立为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纺织厂认为,缝纫机均划归为服装加工厂所有,不应由纺织厂代付货款;服装加工厂认为,合同由纺织服装厂签订,应和纺织厂共同还债。 问:(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谁负有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纺织服装厂与缝纫机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负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企业法人分立后,由分离后的法人享有原法人债权并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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