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农民;乙,某公路段油库油料员,系甲的内兄。1998年1月19日晚,甲问乙:“你们那里能搞到汽油吗?”乙说:“过段时间能搞到。”同年2月20日下午...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被告人甲,农民;乙,某公路段油库油料员,系甲的内兄。1998年1月19日晚,甲问乙:“你们那里能搞到汽油吗?”乙说:“过段时间能搞到。”同年2月20日下午,乙写了一封信,让甲进城拉油,并说到他管的那个油库去拉,如果碰到人就把这封信给他们看:信上写的大意是维修路面需要油,请持信人去拉。甲请人开拖拉机到了油库。当时天色已晚,油库大门没有人,他们就开着拖拉机进了乙负责的油库,装上价值3000余元的油料,于次日天亮前启程返回,未等销赃便被查获。 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由何在?
选项
答案
解析 乙与甲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甲虽然没有特殊身份,但本案乙身为油库油料员,利用自己掌管油料收发的权力,与甲内外勾结,盗卖自己掌管的公共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共同的犯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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