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试分析上述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上述两条宪法条文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地位是不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它并列。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正是由于它们之间的地位不同,因此职权也不同。全国人大具有最高监督权,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改变”表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具有监督权以外,还具有领导权。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具有监督权,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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