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真题)西汉法律规定,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的行为构成(  )。A.出界罪 B.阿党附益罪 C.非正罪 D.左官罪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7年真题)西汉法律规定,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出界罪 B.阿党附益罪 C.非正罪 D.左官罪
答案 D
解析 汉朝打击地方诸侯势力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出界律、酎金律。由于汉朝尚右,在中央朝廷为官者为“右官”,在地方诸侯为官者,为“左官”。所谓“舍天子而仕诸侯”,即舍弃中央朝廷的官职而侍奉诸侯。汉武帝时期,衡山王谋反时有“左官”参与其中,故汉朝制定《左官律》,规定凡“左官”与地方诸侯沆瀣一气者,以左官罪论,以铲除诸侯羽翼。故选D项。所谓“出界”,即诸侯越过自己管辖的疆界。汉朝为了防止地方诸侯越界串通,对抗朝廷,规定凡越界者,都以出界罪论处,以打击诸侯恶意串通。所谓“阿党”,即诸侯王与诸侯官吏结成死党;所谓“附益”,是指中央朝臣依附于地方诸侯,以牟取法外利益。汉朝制定的非正罪不属于打击地方诸侯势力的法律,而是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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