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 D
解析 【考点】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第9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四)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六)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所以B项错误。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项错误。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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