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 A
解析 【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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