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甲公司有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且对债权人(税务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代位权,故A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行使,故税务局不能直接向乙公司行使,更不能责令乙公司缴纳,故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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