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 ABC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A项正确。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B项正确。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因此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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