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东方村党支部书记,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人民币20万元,并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是东方村党支部书记,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人民币20万元,并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选项 A.构成受贿罪 B.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非法所得应予追缴 C.构成滥用职权罪 D.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案 D
解析 甲的工作性质(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房屋开发工程),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条件。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甲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条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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