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选项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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