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选项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答案 ABCD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属于结果加重犯,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ACD正确。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由于郑某先实施故意杀害车主的行为,又将其面包车据为己有,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否认死者占有,则该面包车属于遗忘物,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B正确。应选ABCD。


根据《刑法》相关理论,ABCD均正确。


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对押款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的财产安全都造成了现实威胁,已经满足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郑某等人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押款人员死亡结果发生而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其爆炸的目的在于抢劫财物,爆炸行为与抢劫行为构成牵连犯,爆炸行为为手段行为,抢劫行为为目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即抢劫罪论处。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押运人员死亡和重伤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因此,ABCD均正确。

相关内容:题干,郑某,预谋,银行,运钞车,跟踪,2012年,车主,面包车,事实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451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