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人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人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 B
解析 【考点】赌博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本案中的四人并未聚众赌博,也不能判定其是否“以赌博为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故A项错误。甲在投放安眠药时,主观上是想使黄某不清醒以致于输钱,但是考虑到其投放安眠药的客观手段和谋取钱财的主观目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包容了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四人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和将钱包掏空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行为。四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也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故B项正确,C项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四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并未期待黄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D项错误,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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