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项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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