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 财物的行为
选项
答案 ACD
解析 。盗窃罪是结果犯,以给该罪的、客体——公 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既遂的标准。对所有权的损害结果,就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而且一般情况下也同时意味着被盗财物巳被行为人所控制。因此,从对客体的损害着眼,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是正确的。此即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居于通说地位的“失控说”。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即盗窃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不是看它的犯罪结果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期望,而是看它的犯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具体到本案,戒指是一个非常细小的东西,陈某将其握在手中,就使得戒指脱离了管理人的控制,就巳经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由于犯罪形态是不可逆的,一旦达到了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回到中止形态。即使陈某又把戒指扔回柜台,也仍然是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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