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B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目的,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各国基于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和对某种目的的偏好,使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内部的诸目的间存在明显的位阶性。由再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可以得知,刑事再审必须坚持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对《规定》中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但例外情况必须从严把握。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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