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査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査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 ) 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 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 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 D.时间长至1天
选项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 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 第117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算。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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