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归国华侨,在上海投资工厂,但在要 求工人劳动时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马某符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条件,...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马某,系归国华侨,在上海投资工厂,但在要 求工人劳动时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马某符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条件,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B.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C.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如果有权核准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则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选项
答案 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8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 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 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 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 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7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注意本题A项的错误在于不应使用“判决”驳回抗诉,而应当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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