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入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对汤姆森的拘留审查,属于行政处罚 B.对汤姆森实施拘留审查时,应当当场告知汤姆森理由、依据 C.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 D.汤姆森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
答案 B
解析 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人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 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 的,可以拘留审查。”很显然,拘留审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违反出境人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确。 《出境人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査、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 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 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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