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 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 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2012年被人告发 C.因贪污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 D.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选项
答案 CD
解析 C、D 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A选项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错误;B选项人室抢劫,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情形,未过追诉时效,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

相关内容:情形,决定,自诉案件,张某,2005年,价值,5000元,财物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447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