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 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我国法院可以向下列哪种情况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不能进行留置送达?() A.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乙公司授权的在中国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选项
答案 A
解析 。依2006年最髙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第12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此,BC可以。A不可以,分支机构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因此不是对任何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都可以向其留置。D的业务代办人是经乙公司授权的,可以向其留置,A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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