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诉吴刚无权处分案
张兰是玉石商人,收藏有多枚玉佩,2009年10月19日,其朋友王梅到张兰家中玩耍看中其中一枚A玉佩,听张兰说该玉佩是用和田玉所制,市场价值约2万元,便请求张兰将A玉佩卖给她,她愿意用自己所收藏的一套价值约为2万元的邮票交换,张兰同意。双方进行了交付后,王梅请教专家却发现A玉佩并非和田玉,只是很普通的玉石,市场价值只有1000元。王梅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请求张兰返还邮票。
张兰与丈夫吴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吴刚名下,出租给李明使用。李明承租期间未经张兰及吴刚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刘鹏。张兰和吴刚发现后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刘鹏立即搬出。后吴刚由于赌钱导致经济拮据,其未与张兰商量便通过房屋中介找到钱丽,与其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吴刚收取了价款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钱丽,钱丽随即搬进该房屋居住。吴刚与钱丽在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路上被张兰撞见,张兰得知了该买卖合同,与吴刚大吵一架,坚决反对出卖房屋,并要求钱丽立即搬出房屋。钱丽随即起诉吴刚要求吴刚交付房屋。此时吴刚以订立合同时自己没有处分权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其与钱丽的合同无效。经历这件事之后,张兰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该房屋所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张兰和吴刚,但是吴刚不同意,登记部门便未进行更正。
【问题】
1.王梅对邮票请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为什么?
2.张兰和吴刚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为什么?
3.在刘鹏租赁期间,李明可否向刘鹏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
4.若刘鹏租赁结束后依旧占有房屋,张兰和吴刚是否可以向刘鹏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吴刚的主张?为什么?
6.张兰为将登记变更为张兰和吴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王梅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合同在撤销后,张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邮票。
2.张兰和吴刚有权要求解除与李明的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李明未经张兰和吴刚的同意便将房屋出租,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3.不可以。因为李明基于租赁合同有义务将房屋交与刘鹏占有使用。
4.张兰和吴刚不可以向刘鹏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刘鹏并未侵犯张兰和吴刚的占有。
5.法院不应当支持吴刚的主张。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张兰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登记影响,确立了独立的债权行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则进一步确认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处分权的有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卖方即使没有处分权,合同依然有效。处分权的有无影响的是物权行为的效力。
6.《物权法》第1 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张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是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 5日内起诉。
对《买卖合同解释》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新规定要重视,理解其背后的法理;注意异议登记后15日内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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