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
2012年1 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 3年1月1 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
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
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
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
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向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与马某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电子邮件是电子数据,属于本证。电子邮件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上应属于电子数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马小某有代理权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的证据电子邮件应属本证。
3.马小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责任,马小某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马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马小某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马小某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
4.不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5.龚某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龚某因出国未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龚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
本题不但考查了管辖、当事人和证据等传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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