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酒店诉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
南京凯撒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7年8月16日,南京凯撒酒店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凯撒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
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凯撒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凯撒酒店账户。
200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凯撒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凯撒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但凯撒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
1.如果凯撒酒店要求听证,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如果凯撒酒店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你认为它是否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
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可否要求撤回申请?
5.如果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罚决定且已生效,凯撒酒店可否申请再审?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
7.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凯撒酒店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1.凯撒酒店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日(2009年3月29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凯撒酒店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外汇管理实施垂直领导,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将罚款从4.5万元改为4万元。
4.可以撤回。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说明理由,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5.凯撒酒店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中止执行。
7.凯撒酒店对再审判决仍然可以提起上诉。本案是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对所作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考生解答此题时,需要注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有审判监督权,当事人只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考生应该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之间的区别。仅有当事人的申诉,并不能引起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只有经过法院决定再审后,才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且此时法院并无裁量权,其必须中止执行。
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的行政复议管理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如海关、外汇、金融、国税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在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即在县级、地级实行,如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机关等则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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