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萍等27户居民住在上海市长宁路1 48弄1 9号中宁大楼。中宁大楼现与云都公寓相邻。中宁大楼的规划及建造均先于云都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关于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 2006年3月1 7日,鹏业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云都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鹏业公司在本市长宁路99号建造云都公寓6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让云都公寓小区居民从中宁大楼小区内通行。 2008年1月,云都公寓交付使用。王翠萍等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于2008年1 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翠萍等人不服,2008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云都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云都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的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2.王翠萍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3.本案应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4.若区规划局拒不提供证据,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5.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后经查明,鹏业公司是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则鹏业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7.若王翠萍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8.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王翠萍等人与区规划局、鹏业公司就补偿标准达成协议,能否撤回复议申请?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市规划管理局或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王翠萍等人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4.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法规则,是违法的。
5.一审法院判决不正确,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6.行政机关应当对鹏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鹏业公司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7.二审法院应当先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法理分析】
1.《行政复议法》第1 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区规划局,王翠萍等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市规划局或区人民政府。
2.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如采光权、通行权等。因相邻权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本是民事关系,但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法中的相邻权问题常见于行政机关在审批土地或者批准规划时,没有考虑第三人的相邻权。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指向第三人,但却影响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 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区规划局许可鹏业公司建云都公寓,并将公寓通道建在中宁大楼辖区内的行为,侵犯了王翠萍等住户的相邻权,王翠萍等可以根据第1 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 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案中,王翠萍等27户居民是中宁大楼业主,是共同原告,因此应该确定诉讼代表人,可以先由同案原告共同推选,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由此,若区规划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就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支持,进而产生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
5.《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区规划局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事先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的同意,就确定云都公寓与中宁大楼合用出入通道,且云都公寓的建筑容积率超标,该规划许可明显违法。但云都公寓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若撤销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规划局的许可行为违法,并责令区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4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鹏业公司是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但云都公寓已经建成且已投入使用,撤销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可以不予撤销此行政许可。但对鹏业公司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此行政许可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安全事项无直接关系,因此,鹏业公司再次申请此类行政许可不受3年之限。
7.《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 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王翠萍等人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要求,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先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本案中,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王翠萍等人与区规划局、鹏业公司就补偿标准达成协议,欲撤回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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