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告诉乙说想要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丁给丙助其达成心愿。 丙和丁见面后,告诉丁要“做得干净”,于是,丁找到戊让其帮助弄一支枪,说借来...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案情:甲告诉乙说想要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丁给丙助其达成心愿。 丙和丁见面后,告诉丁要“做得干净”,于是,丁找到戊让其帮助弄一支枪,说借来玩玩。戊是 某地武警,和丁交情甚好,碍于情面,将自己所佩戴的枪支借给丁。丁拿到枪后伺机下手,某 日,在大街上看见甲,抽枪便射,不想,却误中甲身边的庚,庚不治身亡。丁连忙逃跑,恰好旁边 一人从摩托车上下来未来得及上锁,丁一把推开车主骑上车子逃走。行至无人区,丁看到车把 上挂有皮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丁将现金拿出,将车子砸毁,扔到路边草丛。在火车站,因 为行为鬼祟,被乘警发现盘问,丁当即交代了杀人经过,并说明是受乙和丙之托。公安机关根 据这一线索,将丙和乙抓获。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未实施特别的准备工作,也没有与己合谋的故意,只是犯意表达,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2.乙教唆丙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与丙成立共犯。虽然丁没有杀死甲,但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所以,乙成立故意杀A罪既遂。 同时,乙介绍丁给丙的行为,构成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丙听说甲要杀死自己后,即先下手为强,在乙的帮助下找到丁,让其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丁成立共犯,因为丁未将甲杀死,但打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所以,丙和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4. 丁杀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既遂。 ’ 丁夺走车子逃跑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因为丁是在车主不备的时候将车子骑走,是一种抢夺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抢劫,所以,成立抢夺罪。然后将皮包内的现金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的秘密窃取,所以,成立盗窃罪。丁随后将车子砸毁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害财物罪。 丁在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警察发现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 关盘问、教育后,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因此,对于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戊非法出借枪支,造成庚的死亡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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