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拿刀追杀乙,乙在仓促逃跑中发现甲6岁儿子丙在路边玩耍,便冲上前去用胳膊使劲勒住丙的脖子,威胁甲说再过来就要勒死丙,甲只好放弃了追杀乙,但丙因长时间被勒,...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拿刀追杀乙,乙在仓促逃跑中发现甲6岁儿子丙在路边玩耍,便冲上前去用胳膊使劲勒住丙的脖子,威胁甲说再过来就要勒死丙,甲只好放弃了追杀乙,但丙因长时间被勒,短时窒息造成脑瘫。乙的行为构成()。
选项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犯罪 D.防卫过当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不是针对甲,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虽然造成无辜第三人丙的伤害,但是其损害的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不小于遭受危险的利益,排除紧急避险;乙明知自己勒住丙的脖子的行为会造成丙的死亡或伤害,仍故意勒住丙的脖子,属于故意犯罪。故本题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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