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了一家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家猪,分别为家猪1、家猪2、家猪3、家猪4、家猪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订立了一家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家猪,分别为家猪1、家猪2、家猪3、家猪4、家猪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家猪款项之前,甲保留该5头家猪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家猪。
选项 假设家猪款项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家猪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了一项转让家猪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家猪4交付戊,则此时家猪4的所有者是()。 A.甲,因为甲保留了5头家猪的所有权 B.乙,因为乙与甲订立了家猪买卖合同 C.戊,因为戊符合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D.甲、乙、戊共同所有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的戊属于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情形,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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