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家食品加工厂;乙:一家大型果园。甲因业务的需要,欲购进一批菠萝和荔枝。甲的公关部经理杨昆得知后,即向甲介绍了乙。甲委托杨昆办理此事。杨昆打电话给乙,...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一家食品加工厂;乙:一家大型果园。甲因业务的需要,欲购进一批菠萝和荔枝。甲的公关部经理杨昆得知后,即向甲介绍了乙。甲委托杨昆办理此事。杨昆打电话给乙,称:甲需要菠萝100斤、荔枝500斤,每斤单价分别为2元和5元。另外,附加100斤樱桃,单价为8元;如有违约,应承担答案:10%违约金。乙表示同意。几天后,乙将货送到,甲的法定代理人亲自查收。由于客观原因,乙未领到货款而返回。后因樱桃产品不好销售,甲拒付货款。乙遂诉诸人民法院。甲表示,樱桃是杨昆擅自做主购回的,菠萝、荔枝价格太高,此事应由杨昆承担责任。
选项 如果杨昆因家中突遇变故,无法及时联系到甲说明情况,眼看水果即将大幅涨价,遂委托自己的朋友李博代为与乙签订水果的买卖合同。但由于李博不熟悉此项业务,虽尽力但仍然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A.杨昆应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独自承担责任 B.李博应对自己的代理行为独自承担责任 C.杨昆和李博承担连带责任 D.甲作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由此,虽然杨昆未在事前告知甲转托,且李博造成损失,但由于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情形,因此,依法杨、李二人不承担责任。复代理人行为的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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