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H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H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只有甲、乙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中,题目中所用条款为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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