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贷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贷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物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违约责任 C.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能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D.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答案 D
解析 甲与乙的合同中约定甲有义务先为给付,甲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发现乙有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况,没有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以中止履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乙方提供担保时,甲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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