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签订了 10 吨水泥的供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先付款给李某,收到款项后三日之内李某发货给张某。后张某致电李某说因资金周转困难让李某先发货给他,...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和李某签订了 10 吨水泥的供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先付款给李某,收到款项后三日之内李某发货给张某。后张某致电李某说因资金周转困难让李某先发货给他,十天之后再想办法筹钱打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李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李某可以行使不安抗权 D.张某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答案 A
解析 A 项正确,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而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请求。本题中,张某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其没有履行债 务而请求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李某履行债务,李某可以对其使用先履行抗辩权。B 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李某享有的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C 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李某享有的不是不安抗辩权。D 项错误,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张某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是由于其资金困难,并非是由于国家政策改变这种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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