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将“小姐”乙某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某带领甲到乙某居住处,洗劫财物,另将乙某扣押至第二日银行开门营业时,挟持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方才罢休。则甲的行...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假设甲将“小姐”乙某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某带领甲到乙某居住处,洗劫财物,另将乙某扣押至第二日银行开门营业时,挟持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方才罢休。则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选项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D.抢劫罪和绑架罪择—重罪处罚
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抢劫罪。题中甲虽然对乙某采用“劫持”的行为,但仍然是当场强取在被害人控制、支配下的财物,故仍属于抢劫罪。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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