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 年 12月 10 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 600 万元。甲于 2017 年 3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 年 12月 10 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 600 万元。甲于 2017 年 3 月 20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4月10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遗产尚未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己共继承遗产 300 万元 D.丙共继承遗产 200 万元
答案 C
解析 A 项错误,《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戊是甲的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B 项错误,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数个继承人且遗产未分割的,每个继承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C 项正确、D 项错误,本题中,丁先于甲、乙死亡,由己代位继承。甲死亡后,乙、丙、己是甲的去定继承人,但乙在甲的遗产分割前死亡,甲乙共有财产现金 600万元作为两人遗产,直接由丙、己继承,分别继承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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